新常态下检察机关促进司法公正之途径
时间:2015-06-29 15:58:02 作者:邵光记 文章来源:法制时讯网 浏览量:298192

法制时讯网6月29日(通讯员:刘绍军)讯:

【摘  要】公正是司法工作最高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权的内在本质和基本属性,其落脚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新常态下其自身公正司法水平及自身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对于整个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要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取向,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正司法  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最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检察监督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当下,检察机关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仍需下大力气改进。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检察机关在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司法理念决定执法行为,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正确的行为,因此,转变司法理念至关重要。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引执法办案活动的正确方向,是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只有从思想上深刻理解司法理念的变化,才能从根本上转变。

一是新常态赋予司法公正新内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注重总体公正到注重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之前我们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假设办一千宗案件错了一宗,错案率虽然只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但对这个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却是100%的伤害。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决不能因为绝大多数案件办得公正,仅有极个别案件办错而感到心安理得。二是从注重结果公正到注重实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相统一。只有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参与度和司法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不断增强。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的统一。三是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注重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注重规范,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充分信任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看到、听到、感受到公正是怎么实现的。总之,全面认识、正确理解司法公正,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新常态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新期待公正司法是宪法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是司法权的内在本质和基本属性,其落脚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是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由于司法的特质与公信力的天然联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古训也说:“廉生明,公生威”。 居中裁断是非、保护守约守法、制裁违规违法、恢复矫正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履行好这一职责的基础就是司法具有公信力,能够取得人民群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信服。

三是新常态下赋予检察监督新内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司法权,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具有独特的价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检察监督纳入法治监督体系,并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新形势下检察监督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其自身公正司法水平及自身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对于整个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而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正司法是宪法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是司法权的内在本质和基本属性,其落脚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新常态下, 认真贯彻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检察工作“六个并重”的指示要求,着力转变和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形势新变化,并以此推动工作理念、机制、方法作相应转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转变司法理念。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确保公正和廉洁,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其次,要破除一些影响公正执法的错误观念,必须遵从法治精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破除办案神秘主义观念,以公开促公正。

二、找准切入点,客观评价影响检察执法公正与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执法办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影响力有所提高,相应的检察执法公信力也有所提升。但相对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之间仍有较大距离,还存在着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

一是制度设计难以排除地保护主义的干扰。从目前检察机关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仍难以排除地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检察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得不考虑本地利益,也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指令,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排斥外地当事人或对外地办案人员不予协助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无关的会议和无关的活动太多,检察官受业务外干扰活动较多,不能专注于检察工作等诸多问题。这些都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的因素。

二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期望逐渐提高。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然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对司法的要求也日益增高,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从而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此外,网络媒体对部分有缺陷案件的曝光和过度解读,使人民群众一方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又对司法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三是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需要。有数据统计表明,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在全国检察院中,88%的检察院在基层,90%以上的案件办理在基层。但基层院检察队伍建设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检察业务骨干面临新老交替,专业化水平还不够高,干警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还存在职级与岗位不能匹配的问题,如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为正科级别,中层干部为股级,中间缺乏过渡,导致干部提拔出现断档的情况,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留住人才。

四是检察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怀疑,往往是由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不了解造成的,消除误解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这样方能形成良性的沟通循环。而实际工作中,检察工作不够透明、公开,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很容易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下降。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破除笼罩在自身上的藩篱,以强有力的姿态示人,才能跃上监督的高地。当下,必须加大检察体制改革力度,拓展检察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实实在在的努力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

一是扎实开展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突出问题,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查摆的重点和突破口, 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一项一项盯紧抓实,实事求是地把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为整改落实打好基础;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建议,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重点和方向;通过个别约谈、组织座谈、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把脉问诊”,建立整改台账制度,实行销号管理。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于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在机制建设方面,坚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破解制约规范司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重点解决司法办案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合理调整、完善监控节点和管理方式,强化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在诉讼证据制度方面,切实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据标准,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保证规范司法,注重“大数据”的运用,实现信息技术对司法行为的全覆盖、硬制约,进一步加强对干警证据审查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职务犯罪初查能力、审讯突破能力、诉讼监督能力的针对性培训和锻炼。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健全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要不断加大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并进行通报警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要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是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检察管辖制度。三是完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通过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夯实检察机关公信力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监督权威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当前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影响了法律监督权威的树立,法律监督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一问题,要树立“向监督要公信力”的理念,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督权威。一是敢于监督。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强化责任,排除畏难情绪,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有力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同步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干警主动发现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采取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三是自觉接受监督。要始终坚持把自身监督放到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检察机关的违法违纪问题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全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四是强化“阳光检务”,通过公正、文明、公开彰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强检察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办案进程、结果、审查、评价“四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检察生效法律文书一律上网公开;探索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和检察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检察工作动态,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国家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供稿: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 刘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