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规范司法行为成为检察工作新常态
时间:2015-07-23 17:02:46 作者:邵光记 文章来源:法制时讯网 浏览量:298691

法制时讯网7月23日(通讯员:刘绍军)讯:高检院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铲除司法不规范顽症,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行使。这既是对每一名检察干警的期望和爱护,也是每一名检察干警的责任与使命。扎实推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应从思想理念源头抓起,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使规范司法成为检察工作新常态,让规范成为每一位检察干警发自内心的需求。

一、 规范司法行为对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无时无刻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能否公正规范执法,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乃至国家律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一) 规范司法是检察机关赢得执法公信力,发挥诚信守法示范作用的前提。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要想取信于民就必须身先示范,带头守法,自身硬才能底气足才能使人民信服。基层检察机关处于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窗口位置,可以说基层检察机关的言行举止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规范执法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公正行使职权的态度,诚信守法的程度,更体现了一个执法部门严格要求全民守法并惩处不法者的至高威严,公信力的来源在于其自身对法律的坚定捍卫。

(二)规范司法是推动法制建设、稳定发展大局的根本。法治国家就是要依法治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是执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社会中出现不公,人民利益遭受侵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倘若司法不公,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倘若检察机关不能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将如何将维权进行到底?当捍卫正义,保障法律有效且公正实施的最后一条底线被突破,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无从谈起,更枉论法制建设的大跨步前进了。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不仅是关乎自身存亡,赢得民众信赖的基础,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推动法制建设的根本之举。      

(三)规范司法行为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更加牢固树立检察人员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规范司法要树立全面规范理念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业务工作、人才队伍和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三大“板块”,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三者互为依托,相互促进,不可偏废:检察业务是检察权和检察司法的具体表现,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离开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将失去意义;检察队伍是检察工作的人力支撑,是检察业务和检务保障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检务保障是检察工作的基础,为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软硬件上的服务和支持,离开检务保障,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将无法运转。因此,在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必须树立全面规范的理念,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方面对检察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一)抓共性寻个性,突出业务规范。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规范司法最直接的对象是检察业务,最终的目的是业务规范,是重点也是核心。高检院列举重点整治的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共性”问题,是重点,是对照,但不是整治的全部内容,凡是对照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不规范的问题都是整治的对象。要立足本地实际,对照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对照高检院所列“共性”问题,找准“个性”问题,做到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抓业务、创亮点相结合,通过“共性”和“个性”问题整治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开展,不仅要整治检察权行使不规范问题,更要整治检察权依法应行使而未行使情形。

(二)强化理念转变,狠抓队伍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必须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思想在规范中,行为在规范中,履职在规范中,就有亲和力公信力,就有队伍的“五过硬”,可见,规范司法行为是强化“两提升五过硬”的坚强动力,要抓住“人”这个主线,促进队伍建设“五过硬”。我们曹县检察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来,通过强化理念引导、搭建学习平台、狠抓作风建设,做到两个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两提升五过硬”建设相结合。围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两提升五过硬”建设,查找、整治检察机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二是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回头看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群众路线教育取得的成效,梳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机融合到专项整治工作当中,同促进,共提升。通过结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绝大多数干警的司法理念得到“三个转变”:从“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转变;从机械执法向彰显人文关怀转变;从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向联系服务群众“零距离”转变。

(三)加强监管督导,规范管理。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院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检察长负总责,确保全员参与、不留死角。我们曹县院树立全面规范的理念,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深入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创新管理模式,采取目标推进责任管理方式,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设立创新与管理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任组长,负总责,下设核心业务、司法规范化、队伍建设、检务保障、派驻检察室业务五个管理推进组。领导小组将各项业务目标的若干子目标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推进组,明确各推进组工作月目标和总目标、成员工作责任、工作完成时限,实行定期定向定量督导推进落实制度。五个推进组分别制定工作推进方案,采取动态调度和量化管理方式,定期调度与平时督促相结合,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管理。新的管理模式的推行,在全院逐步形成整体目标有协作、有协调,业务推进有督促、有落实,任务目标有担当、有责任,各项检察业务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必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场各级检察机关直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敢于向自身“亮剑”,勇于“除旧布新”的改革活动。唯有坚持问题导向,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破除顽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才会取得“规范检察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预期效果。

(一)解决理念陈旧的问题,坚定法治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理念的落后和局限,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行为的不规范。尽管新刑诉法实施已两年有余,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具体全面,但有些检察人员仍习惯凭传统理念执法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权利保障,重“由供到证”、轻“由证到供”。这导致超期办案、滥用强制措施、妨碍律师辩护权、侵犯当事人法定权利;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对待群众态度蛮横,刁难、辱骂,蔑视公民的基本的权利等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与现时所倡导的理性、平和、文明、公正等法治理念相背离。规范司法行为,须从转变司法理念着手,通过加强理念教育和体验式活动,筑牢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和规范司法行为的思想根基,破除思维定式和落后理念,让法治理念不再困守孤岛,真正做到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检察工作。

(二)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司法素养。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有数据统计表明,在全国检察院中,88%的检察院在基层,90%以上的案件办理在基层。但基层院检察队伍建设却存在诸多问题,能力不足是影响执法办案质量和司法行为规范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案件定性错误、法定情节认定有误、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收集证据能力欠缺、应对新型案件经验不足等等问题,反映的是部分检察人员在司法能力上的欠缺。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检察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人员的司法能力一直以来都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但现实中司法能力不够也一直影响着案件质量,因此提升司法素养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所在。当前急需提升的是法律思维、证据的综合运用、法律工作文书的制作、庭审中的应变、与当事人的沟通等能力。为此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实战演练等必须要有针对性、实践性和导向性。我们曹县院今年以来组织检委会委员参加庭审旁听3次,听后评议出如庭审中如应变能力不足,举证不到位,仪表不规范等问题8项;公诉部门庭审后评议50次,提出整改建议40余条,有力的促进了出庭公诉工作规范。

(三)解决作风不实的问题,务求触及灵魂。规范司法行为,既要抓好大事,也不能忽视小节。有些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检察人员不注重细节、作风不够扎实造成的。因为慵懒,可能对讯问笔录应当填写起止时间,严禁超期办案等问题不屑一顾;由于马虎,可能出现案卷材料错装、法律文书错漏等低级错误;囿于习惯,可能对讯问未成年嫌疑人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扣押物品不制作决定书等视为无关紧要。如果不向慵懒散等不良作风宣战,如果不从细微处和责任落实入手,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很可能只是“雨过地皮湿”,难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活动结束后不规范司法行为触底反弹将会再次呈现。为解决案件不规范,案卷归档不及时的问题,我们曹县院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各业务部门受理、办理的案件,于结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按要求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自查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案件管理中心,无故拖延的,报责任领导批准后实名通报,并计入绩效考核系统减分项。采取以评查促规范的倒逼机制,成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共查评查案件1070件,查出问题35条,其中,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7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3条;法律文书不规范25处。

(四)解决监管疲软的问题,力争不留死角。检察机关每一个业务部门均有一套严格的办案流程,部分法律文书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层层把关,层层监管,但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当检察建议、不全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现象屡屡出现,说明监管疲软的问题确实存在。这也提醒了我们,整治不规范的司法行为,既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每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也要注重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和检查督促;不仅是规范办案人员,同时对领导、对检委会委员更要规范,表率作用的发挥能让一线办案人员有规范标杆。对不规范司法行为“抓早抓小”,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让规章制度成为执法办案人员不敢触碰的带电“高压线”。 如我们设立创新与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责任人责任清单,将工作总目标划分出320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都具体到责任人和目标要求,创新与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责任落实清单进行调度管理。要求责任督导单位责任领导每月汇报一次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相应数据资料,每季度进行一次点评分析,半年总结一次,年终全面总结,公布责任落实清单完成情况,对不能完成责任落实清单任务目标的进行问责处理。

(五)检察透明度不够,强化“阳光检务”。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怀疑,往往是由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不了解造成的,消除误解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这样方能形成良性的沟通循环。而实际工作中,检察工作不够透明、公开,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很容易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下降。“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四、坚持规范司法,着力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

 任何事务的运行,离不开规范的规制,检察工作概不例外,只有坚持规范司法,才能保持检察工作运行的一贯性和连续性。规范司法行为,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检察人员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仅影响公正司法,也会消弭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院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法治引领、遵循司法规律、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执法办案、建设过硬队伍、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规范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不出界。优化司法配置、加强节点控制、完善衔接流程,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要对检察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予以明细化,从案件的关键环节入手,固化操作流程,限制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司法、粗放司法等突出问题。只有完善明细的办案流程,才能使法律的模糊空间压缩到最小的程度,才能让检察权在规范的笼子里行使。我们院强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事后监控,1-3月份发现问题19处,即时向承办人进行电话提示,经提醒全部整改。4月份,事后监督流程监控人员对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88案进行检查, 仅发现1处案卡填录不完整问题。针对电子卷宗中的文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我们制作办案节点制作法律文书明细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创建控制节点。

二)规范质量标准,瑕疵案件不出门。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评价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梳理出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消除到最低点;改变简单通过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数字指标来评价检察工作的做法。让扭曲的法律程序,背离的立法宗旨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我们曹县院每季度开展一次规范司法行为专题讲座,讲座围绕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一些程序性瑕疵问题和平时督察发现的问题为重点,以案件的办理程序为主线,从程序性规定、涉案款物管理到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律师会见、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规范等方面,详细讲解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程序性细节和规范。确保每一位干警都要坚决严格从自身做起,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规范司法的前提,确保检察机关的每一个司法环节都符合程序性要求。

三)规范言行仪表,检察形象不出格。仪表是一个人、一个集体外在形象的最直接展示。检察官的着装、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递着检察官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当事人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职业态度。因此,应当明确规范检察官的穿着、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树立检察官司法形象。为深入推进我院检察文化建设,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干警执法形象建设和检察礼仪培养,形成懂礼貌、知礼仪、讲道德的新风尚,4月29日,我院举办检察礼仪培训讲座,邀请专业礼仪指导老师为全院干警讲解礼仪知识。授课老师从礼仪的作用、服务礼仪、服饰礼仪等方面出发,分别讲解了站姿、坐姿、行姿等日常工作中的礼仪规范,并现场演示,进行互动练习。培训内容贴合实际,形式活泼生动,使全院干警对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有了深层的了解,受到大家的普遍欢迎,对提升干警的个人修养和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四)规范责任体系,司法行为不出错。明确司法责任是保障检察权力运行规范的重要手段。按照司法责任的内涵要求,建立司法责任公示制、司法检查制、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办案回访制、司法评议制、岗位回避制、执法情况报告制、错案责任追究和执法过错追偿等制度。以岗位定责任,以人员定岗位。将司法的权限、责任、工作标准、义务分别落实到各个岗位,具体到个人。

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艰巨,检察机关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准确领会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重要思想,以勇往直前、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建立规范司法新常态,推动检察事业再上新台阶!

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   刘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