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违法败诉具有标本意义
时间:2014-08-20 19:39:37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425433

春节摆个摊,遇上城管赶逼,小贩王山(化名)骑着小三轮撞树侧翻而跌倒受伤。城管见状扬长而去,事后还回来扣押地摊。随后王山将天河城管告上法庭。此案一审,城管被认定部分行为违法,赔偿2.7万元,城管不服上诉。8月25日,记者获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城管严重违法,并指出城管见死不救有违社会公德。(8月26日《新快报》)

   广州的这位小贩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城管赔偿,而法院也认定城管严重违法,必须赔偿,这无疑具有标本意义。首先,这一判决确认了城管执法必须在合法的限度内,不能逾越执法权限。包括城管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或者相关机关的授权,具有一定的执法权,但执法权不能无限度的扩张。

   在这个案件中,小贩违规在花城广场卖果汁在先,城管对其驱赶属履行执法权。但是,执法有一定的限度,当小贩已经按要求离开时,城管就不能再继续追赶,否则就超越了自身的职权。法院指出,“地方性法规虽然赋予作为城管对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的小贩执法权力,但城管执法应当遵守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授权,更不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山已经驾车离开且并没有暴力抗法”,城管就不应再追赶。法院通过判决重申了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为城管执法划清了边界。

   其次,城管之所以被判赔偿,除了追赶的行为超越执法限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这种追赶行为是“连续追赶并靠近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对于这种具有“危险性”和“侵犯性”的行为,城管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确认了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有救助义务。在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在追赶执法对象并造成伤害后,往往是以执法对象自身造成伤害为由不闻不问。但实际上,类似的伤害与执法者的追赶等执法行为分不开,伤害与执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基于先前的执法行为,执法者就具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执法者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城管不救助属于违法行为,二审法院判决指出,城管在小贩受伤后不予以救助,于法理不合。

   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并不仅仅是从个案上给予了小贩以正义的救济,更具有标本意义,它警示着城管等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执法、适度执法和执法中履行救助义务,执法并不是单纯的履行职责,还必须时刻关注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