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4-08-20 19:39:37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428964

齐鲁法制网9月2日讯(通讯员田源 景圣磊)司法建议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途径,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法院开展得并不平衡,尤其在基层法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以S省D县法院为样本,分析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求对基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所裨益。

  一、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数量少。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法院领导、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法官忙于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有的法官缺乏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没有认识到司法建议在服务大局,改善民生,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在审理执行案件和调研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和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的法院甚至一年才发出一两份司法建议,使得国家设立该制度的意义打了折扣。

  二是质量低。由于法官发出司法建议的主动性不强,对司法建议书的撰写质量要求不高,以至于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提出的建议不够具体,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

  三是效果弱。由于司法建议不像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力,受建议单位缺少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有些领导干部和单位负责同志甚至不知道法院能够通过下发司法建议督促并帮助单位及时有效地堵塞制度漏洞、弥补工作过失、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社会纠纷的发生。以至于对法院的建议不重视,不研究,不反馈。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法官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帮助有关机关弥补管理漏洞,加强社会管理,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

  二是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三是督察落实司法建议。人民法院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四是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一定的期限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通报批评;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