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拦下单身女子抢劫 莱阳一抢劫犯被判刑
时间:2014-08-20 19:39:37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3713

胶东在线网9月1日讯(通讯员 樊友泉 冯新) 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抢劫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2014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海阳市朱吴镇附近道路上,以问路为由拦下路边步行的单身女子杨某,欲将其强行带离,因杨某反抗未果,又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抢走杨某价值280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2014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莱阳市富水南路某小区对面的路边,以问路为由拦下路边步行的单身女子柳某,欲将其强行带离,因柳某反抗未果,又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被群众及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财产被追回。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拒不回答公诉人及法庭提问,并辩称海阳那个是自愿给的,没有掐过被害人的脖子。

  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关于海阳那个是自愿给的,没有掐过被害人的脖子的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在第二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实施终了未遂,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依据孙某的犯罪情节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