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篮球专盯篮架下 原是为了伺机盗窃
时间:2014-09-09 17:22:30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6249

齐鲁法制网9月4日讯(通讯员 宋雯)在篮球场却不打篮球,只顾盯着每个篮架下打球者的财物,以便趁主人疏忽不备之时实施盗窃行为。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沈某在一个多月内作案6起,所盗财物金额总数达3万多元。

  据了解,2013年下半年,家住山东省新泰市的沈某来济南打工,空余时间就在租住地附近闲逛。沈某在一处室外篮球场发现,很多运动者打篮球时,都会随意将财物放置在篮架下,并且大多无人看管,沈某遂萌生了偷盗财物的歹念。2013年10月6日,沈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某大学中心校区篮球场,在一处场边假装观看打篮球,趁失主郑某与人打球之机,顺手牵走郑某的背包,内有手机、现金与大量银行卡等财物。沈某初试得手后,更加肆无忌惮。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又作案5起,地点分别在济南市市中区某大学西校区北院篮球场、济南市市中区某中心篮球公园等地,都是趁失主打球疏于防范的时候,将其放置于篮球架下的各种财物盗走。直到2013年11月20日,沈某共盗取品牌手机8部(价值共计12 777元)、品牌手表1块(价值1 035元)、现金3 667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并利用盗窃的多张信用卡刷卡消费,数额共计14 906元。综上,沈某盗窃6次,价值共计32 385元。公安机关在接到接失主报案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及信用卡被盗刷记录,发现沈某有作案嫌疑,于2013年12月2日在沈某租住地将其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盗手机2部、品牌手表1块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案件起诉至本院后,被告人沈某的家属主动向本院交纳赔偿款24 993元,用于赔偿失主的剩余经济损失。

  市中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盗窃所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失主的剩余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