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销赃被抓 接收赃物亦被处罚
时间:2014-09-09 17:22:48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6380

齐鲁法制网9月1日讯(通讯员 宋雯)家住济南市的佟某与翟某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为赚钱竟打起盗卖工地建筑材料的主意。二人得手销赃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而接收他们赃物的傅某亦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到应有处罚。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上述三人被依法判刑。

  据了解,2014年初,佟某、翟某为赚取钱财合谋盗卖工地建筑材料。经过多次踩点,二人盯上济南市市中区某社区工地。2014年2月20日,佟某与翟某来到某社区A-3地块7号楼西单元,在电梯井内用钳子剪断备用电缆电缆芯,盗窃得手。二人尝到甜头,于2月21日、2月23日的凌晨又来到此工地,继续采用上述手段盗取电缆电缆芯,三次总共窃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电缆141米,价值9870元。佟某与翟某实施盗窃后,找到在济南市市中区经营废品收购店的傅某销赃。傅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从佟某、翟某处收购上述被盗电缆,价值共计9870元。2月23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将刚销赃完毕的佟某与翟某抓获。经盘查,佟某如实供述了其与翟某于当日在某社区工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民警当场在二人身上搜出壁纸刀片等作案工具及销赃得款现金2 000元整。当日,公安人员在佟某的带领下将被告人傅某抓获。经审讯,傅某对上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从被告人佟某、翟某处追回赃款2000元、从被告人傅某处追回被盗电缆60米均已发还失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傅某向本院交纳赔偿款3 670元,用于赔偿被盗单位的剩余经济损失。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佟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翟某盗窃所得的部分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案发后其能够积极赔偿被盗单位的剩余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傅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