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贷款发工资 工人反而成被告?
时间:2014-09-09 17:23:36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6616

齐鲁法制网8月27日讯(通讯员周瑶瑶 李云飞)经营不善企业以职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发放工资,工资发完却又没依据承诺偿还贷款,终于拿到拖欠工资的职工高兴没几天却被为企业担保的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区法院受理了数起“离奇”的担保公司起诉个人的担保追偿权案件。

  原告为威海某融资担保公司,被告均系某私营企业公司职工,该私营企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告工资,又因各种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便想了一个“离奇”的办法,通过以职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并承诺会尽快偿还银行贷款让职工不要担心,职工因心急拿到工资便没有多想,欣然同意。贷款过程中该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的贷款向银行提供保证,但是企业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被告也不愿意向银行偿还贷款,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向银行垫付了借款8万多元,但被告拒绝向担保公司返还垫付款,无奈之下担保公司诉至经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垫付贷款本息。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对垫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仍坚持不应向原告返还,理由是被告认为自己所取得的贷款实际是单位所发的工资,故被告不是实际欠款人,不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应要求企业返还垫付款,故双方争执不下。

  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后,主审法官主动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联系,落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其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于员工工资理应按时足额发放,其未按时发放,员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在该案中,企业通过以员工个人名义贷款的方式发放工资,逃避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是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依照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在原告代为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应赔偿原告垫付款,至于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则不能对抗原告,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能以损害第三方利害的方法来减轻自己权益的损失。

  在多次调解均未成功的情况下,经区法院最终依法做出判决:判令各被告偿还担保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86495元。

  借此经区法院敬告广大职工朋友,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就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索取和保存劳动合同书文本。发生劳动纠纷以后,要收集和保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工资报酬资料以及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向律师或者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咨询,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