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料骗取贷款300万 两男子无力偿还终落法网
时间:2014-09-09 17:24:06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6387

齐鲁法制网8月26日讯(通讯员 宋雯)为获取银行贷款,家住山东省莱芜市的陶某、谢某伪造虚假资产证明与买卖合同,骗取银行信任,在贷款到手后,陶某将钱款用于私人事务,最终二人无力偿还贷款。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陶某、谢某均被判决犯骗取贷款罪。

  2010年年底,陶某、谢某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陶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购房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资产证明材料及虚假的买卖合同,由谢某在合同上签字,以谢某的名义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支行申请贷款并递交了上述虚假材料。银行根据提供的资料,查询其征信情况,认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于2011年1月21日与谢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谢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该贷款被陶某使用。2012年1月,因陶某、谢某无力偿还贷款,时任东城支行行长助理的吴某找到其友邹某,请求邹某为谢某偿还贷款,再由谢某续支贷款偿还邹某,邹某表示同意并出资300万元清偿了谢某的贷款。后陶某、谢某使用虚假的买卖合同向某银行申请续支贷款300万元。2012年1月13日,某银行与谢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再次向谢某发放贷款300万元,该款被用于偿还给邹某。2012年6月,谢某未能及时缴纳利息,银行经多次催缴未果,遂对其在贷款时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发现银行流水账、房产、车产等均不真实,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陶某、谢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截止至案发,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 895 472.81元未归还。综上,被告人陶某、谢某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2 895 472.81元。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于2013年8月28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将被告人陶某、谢某抓获。

  经过审理,市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谢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成立。被告人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仅实施了在相关合同文书上签字的行为,且并未获得赃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陶某、谢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退赔违法所得2 895 47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