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县王家里村: 村主任赵光明与会计曹香平被指狼狈为奸共同贪污腐败
时间:2021-05-31 08:38:06 作者: 文章来源:法制时讯 浏览量:66956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管理集体财务的权力“以权谋私”,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查处的村干部虽然只是极少数,但社会影响和危害却很大,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各地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官腐败问题也相继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近日,山西临县王海德、王孝增、王顺清等三位村民寄来材料,反映临泉镇王家里村村主任赵光明与会计曹香平狼狈为奸共同贪污腐败,当地百姓呼声强烈。材料中详细例举了村主任与会计利用手中的特权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巧立虚假项目骗取补贴、非法侵占集体资金、克扣各种补贴,等一系列犯罪事实,看后让人怵目惊心。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从中牟利。村主任赵光明把村里集体资产占为已有,侵吞村里土地四十五亩:十五亩鱼场,三十亩地建的砖场,摇身一变却变成了他经营的干馍馍厂、饺子厂、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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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私用非法侵吞村里公款。2009年邻村贺家沟村开通村道路时,涉及到损坏占用王家里村民树木、土地共有十二户,当时两村干部协议是按临县城建局2007年在王家里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可是王家里村所涉及的村民无一户补偿,只有会计曹香平一户享有补偿10000元,所涉及应补偿村民的20.2亩补偿款去向不明。例如所涉及村民王树明、王清泉、高有明、王三愣、王海林、秦树跃、秦三宝等,从头至尾未见一分一厘补偿款


曹香平为了孩子们上学在县城租房居住,  隔三差五地回自己家中,忙忙碌碌中忘记关上家里的自来水就离家返城,导致长流的自来水冲裂自家房屋。在2008年  搬居村委办公室,于是在2011年在丈夫王月平名下套取国 家移民户危房重建补助款80620元。2012年又在临县临泉镇 7.27特大暴雨的灾情中借其公公王其武户头和自己名下各领 取补助款42000

       就这样,曹香平借用7.27灾情,凭自己手中的权,将自己人为的房屋裂缝事故,申请列入灾情,从中两次套取国家危房补助金共16.4620元。

 账务不公开肆意贪污挥霍公款。2007年至2013年七年间王家里村政府各项补贴417万元 账务从来就没有公示过,款项去向不明。

   2013贫困户慰问支出10300元,全村涉及慰问18人,然而每人仅仅只领到一个半袖,20个月饼

2011年招待费一项村里账面显示47141元,村民不知道招待了何人。

工作严重失职不顾村民死活。临县政府指定的村定点垃圾场,距离村庄不足二百米,倾倒的生活垃圾,废弃等各种有害垃圾堆积如山,多年来不闻不问,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危害了村民的生活健康。2003王家里村的移民搬迁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大多数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70%的现在已变成危房,村民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但做为村主任的赵光明却熟视无睹从未顾及过村民的死活,只为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


2008年,国家政策有45周岁以下的五星级党支部书记可享受国家在职干部的工资待遇。赵光明时年47岁,年龄显然不在享受范围。于是他挖空心思创造条件,通过关系,将自己的年龄减了两岁,把原来号码142326196209251450身份证变更为141124196409250191,从而达到每月领取3000多元工资目的,事成之后,年龄又进行复原,身份证号再次变为:141124196209250197

(结束语)村官虽小,但却手握一方重权,利用权力之便谋私贪污已成为中央近年来严厉打击的对象。村委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村干部是村民的领路人,其行使的权力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整个形象,如赵光明、曹香平之类滥用权力,无视民心民意势将成为百姓的公敌政府惩治的重点,难逃国法。

 附: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41个不准”为乡村干部戴上廉政“紧箍咒”,其中:

 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