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移动:公司不应大于部门规定,收取违约金不开发票是否合理?
时间:2022-04-27 10:17:41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5507

     近日,我网对多用户投诉滨州移动公司不予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办理携号转网需缴纳违约金并不开具发票一事,对于用户所陈述的收违约金不开发票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调查。

     以我网用户手机号198543**222187666**234为例,我们到滨州市移动公司携号转网用户专席进行了实地了解,了解中我们得知自201912月份以后用户签订的靓号协议中就出现了滨州移动靓号用户携转需要缴纳剩余年份每年30%违约金的约定,但在201912月份以前协议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

     在滨州市黄河二路移动营业厅营业人员告诉我们,*222的手机号需要缴纳1.5万多元的违约金,我们问是否可以出具发票,移动公司营业员称不可出具,我们问那*234这个号携转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时,营业人员称也得缴纳违约金。

     我们申请查看了当时两个号码签订的靓号协议,因手机号*222是在201912月份以后办理而*234则是1912分以前办理,所以*222协议中约定了这30%的违约金,而*234的协议却并未约定,随后又有滨州移动的工作人员电话给我们作出了回复,回复中该工作人员称*234也得缴纳违约金并不给出具发票,但*234的协议中并未对携号转网作出缴纳违约金的约定,那缴纳违约金的依据是什么?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然而滨州移动却设置违约金来限制用户携号转网,并私自约定在工信部出台《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以前的移动协议用户列为其中,并且不给用户出具违约金发票,这些违约金到底是缴到了哪里?难道是公司规定大于部门规定吗?对于协议中未约定缴纳保证金的用户采取同样收取保证金限制用户携转的做法是否妥当?希望滨州移动公司给广大滨州移动用户作出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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