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9-10 09:24:04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量:362422

近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了《莱芜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范围。食品小作坊,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或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申请单位(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报告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经营报告登记卡》。

  《办法》规定了设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条件。设立食品小作坊应符合: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品或不洁物品;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设立食品摊贩应符合: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食品摊贩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办法》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饮料(含饮用水)、罐头类食品、预包装肉制品、冷冻饮品、果冻、委托加工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办法》还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抽样检验、举报投诉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